为促进债券商场开展,标准债券买断式回购事务,防备商场危险,保护商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事务办理规矩》,经2004年3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商场逐渐开展,标准债券买断式回购事务,防备商场危险,保护商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矩,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事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一起,买卖两边约好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好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持平数量同种债券的买卖行为。
本规矩所称商场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买卖办理办法》中的商场参与者意义相同。
第五条商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定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确保条款,以确保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实在实行。
第六条商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缔结书面方法的合同,其书面方法包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买卖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许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等方法。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方法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好合同。买卖两边以为必要时,可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条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买卖净价、到期买卖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买卖两边确认,但到期买卖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买卖净价。
第十一条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买卖两边确认,但最长不允许超出91天。买卖两边不得以任何方法延伸回购期限。
第十二条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份额应契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矩。
第十三条进行买断式回购,买卖两边可根据买卖对手的信誉状况洽谈设定确保金或确保券。设定确保券时,回购期间确保券应在买卖两边中的提供方保管账户冻住。
第十四条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商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商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心国债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结算公司)保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第十五条买断式回购产生违约,对违约现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买卖两边能够协议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终究裁定或诉讼成果陈述同业中心和中心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心结算公司应在接到陈述后5个作业日内将终究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同业中心和中心结算公司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矩和授权,及时向商场发表上一买卖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份额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信息。
第十七条同业中心担任买断式回购买卖的日常监测作业,中心结算公司担任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作业;发现异常买卖、结算状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陈述。
第十八条同业中心和中心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矩拟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的买卖、结算规矩。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商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进行买断式回购除应恪守本规矩外,还应恪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商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心结算公司违背本规矩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矩予以处分。
商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违背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其他有关规矩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矩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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